當在執(zhí)行KCH5N刪除,或者KE54刪除新建的利潤中心時,會遇到的錯誤:
最終方法如下:
原因
- 如果 FIN_PCA 和/或 FIN_SEGM 方案分配到已激活新總賬中的至少一個分類賬,則無法再刪除利潤中心。
- 縮短利潤中心的有效期,相當于將其刪除一段時間。因此,也不允許縮短有效期。
解決方案
- 在以下情況下,您可以阻止過賬,而不是刪除利潤中心:
- 在事務 KE52 中為應刪除利潤中心的期間創(chuàng)建新的分析期間,并且
- 設置鎖定標識,這將阻止在利潤中心過賬。
- 設置鎖定標識后,請激活更改。
- 如果您 100% 確定要刪除利潤中心:
在這種情況下,您可以在不選擇處理選項中的“執(zhí)行檢查”標識的情況下使用事務 0KE2。
這在 SAP 注釋 1097234 的“解決方案”中進行了描述。
請注意,您自行承擔刪除利潤中心的風險?。?!
0KE2首先執(zhí)行測試



